厦门海洋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公告 根据《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现将本公司涉及的重 大诉讼事项公告如下: 一、因厦门市思明区滨海信用社诉厦门兴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厦门海洋实业(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借款一案的民事调解书已生效(本公司担保本金80万元及相应利息),厦门市 思明区人民法院近日已对本公司在厦门市思明区滨海信用社(基本帐户)、中行营业部、中 行厦港办、厦港农行、兴业银行厦港办、交行思明支行、建行思明支行等处的银行帐户予 以冻结,期限至2002年6月12日止。 二、本公司于近日收到厦门海事法院(2001)厦海法执申字第018号裁定书,该院就厦门 厦信国际租赁发展公司诉被执行人厦门兴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和厦门海洋实业(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裁定如下: 该院按照该院(2000)厦海法商初字第057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被执行人厦门兴洋实 业股份有限公司和厦门海洋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向申请人厦门厦信国际租赁发展 公司付款额及迟延履行期间按银行同期最高贷款利率双倍计付的债务利息,扣划被执行人 的银行存款。如存款不足以清偿债务,则查封扣押拍卖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以清偿债务。 三、本公司近日接到厦门市开元区人民法院(2001)开经初字第2062号民事判决书, 该院就厦门市商业银行富山支行诉厦门兴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和厦门海洋实业(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如下: 1、被告厦门兴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厦门市商业 银行富山支行借款本金40万元及利息。 2、被告厦门海洋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对被告兴洋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 清偿责任。 3、本案受理费8855元,由被告兴洋公司负担。 四、本公司于近日接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01)闽经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书, 该院就工商银行厦门分行诉厦门九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九州股份)借款合同纠纷 一案作出一审判决: 1、被告九州股份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厦门工行偿还其向中国工商 银行总行营业部所借的5000万元人民币贷款的本金及其占有该贷款本金期间按合同约定 的利息及以中国人民银行规定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的罚息。逾期还款, 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处理。 2、被告海洋实业(即本公司)对被告九州股份的上述借款本息向厦门工行履行连带 责任。 3、本案诉讼费292210元人民币,由被告九州股份承担、被告海洋实业承担连带责任。 目前,本公司正与九州股份磋商、积极寻求解决办法,如果九州股份不能偿还由本公 司提供担保、且已判决的债务(本息合计约1.1亿元人民币),将对本公司资产重组的进 展产生极为不利的影响。董事会提醒广大投资者谨慎判断,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厦门海洋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1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