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华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情况的公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现将公司独立董事的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2001年6月23日,公司“2000年度股东大会”进行董事会的换届选举,杨胜利先生、管维立先生、郑梁元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此前,公司董事会曾于2001年4月27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刊登了包括上述三位独立董事在内的四届董事会全体董事候选人的简历和兼职情况。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发表之后,公司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参照《征求意见稿》就上述三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作出决议,一致认为杨胜利先生、管维立先生、郑梁元先生具备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其决议公告刊登于2001年6月7日出版的《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   至此,本公司认为杨胜利、管维立、郑梁元三位先生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的有关担任独立董事条件的规定,具备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本公司已按规定把有关材料报送中国证监会、上海证管办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特此公告                           上海华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01年10月17日   附件1:《独立董事杨胜利声明》   附件2:《独立董事管维立声明》   附件3:《独立董事郑梁元声明》                   独立董事声明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2001〗102号《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本人就任职上海华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事宜作出声明如下:   1、本人身份符合《指导意见》中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条件。   2、本人的职业、学历、详细工作经历及兼职情况均在2001年4月27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详细披露,本人具备《指导意见》中规定的与行使独立董事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   3、本人与上海华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   4、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本人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本人将忠实履行对公司和全体股东的诚信、勤勉义务,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维护公司的整体利益,同时确保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5、本人愿意接受公司股东、证券监管部门的监督,并愿为本人履行职责时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人保证上述声明是真实、完整和准确的,不存在任何遗漏、虚假陈述或误导性成分,本人愿为本声明的真实、完整、准确性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根据本人声明所提供的资料,评估本人是否适宜担任上海华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声明人:杨胜利                                 2001年9月20日                    独立董事声明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2001〗102号《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本人就任职上海华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事宜作出声明如下:   1、本人身份符合《指导意见》中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条件。   2、本人的职业、学历、详细工作经历及兼职情况均在2001年4月27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详细披露,本人具备《指导意见》中规定的与行使独立董事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   3、本人与上海华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   4、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本人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本人将忠实履行对公司和全体股东的诚信、勤勉义务,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维护公司的整体利益,同时确保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5、本人愿意接受公司股东、证券监管部门的监督,并愿为本人履行职责时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人保证上述声明是真实、完整和准确的,不存在任何遗漏、虚假陈述或误导性成分,本人愿为本声明的真实、完整、准确性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根据本人声明所提供的资料,评估本人是否适宜担任上海华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声明人:管维立                                2001年9月30日                    独立董事声明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2001〗102号《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本人就任职上海华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事宜作出声明如下:   1、本人身份符合《指导意见》中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条件。   2、本人的职业、学历、详细工作经历及兼职情况均在2001年4月27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详细披露,本人具备《指导意见》中规定的与行使独立董事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   3、本人与上海华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   4、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本人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本人将忠实履行对公司和全体股东的诚信、勤勉义务,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维护公司的整体利益,同时确保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5、本人愿意接受公司股东、证券监管部门的监督,并愿为本人履行职责时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人保证上述声明是真实、完整和准确的,不存在任何遗漏、虚假陈述或误导性成分,本人愿为本声明的真实、完整、准确性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根据本人声明所提供的资料,评估本人是否适宜担任上海华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声明人:郑梁元                                 2001年9月20日 上海华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与英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立互保关系的公告   公司与英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就互相对等提供贷款担保事宜签订了《协议书》。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协议书》主要内容:   1、互保额度:2500万元人民币   2、互保有效期:壹年   二、英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基本情况:   1、法定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川北公路807号   2、法定代表人:黄永昌(董事长)   3、主营业务范围:生产销售笔尖、礼品类、电脑绘图仪器类、厨房设备、办公用品、建筑装潢、钢琴乐器、体育用品及钟表、打火机、制笔机械、小五金、彩印包装(不涉及书刊印刷)、投资兴办企业、开发房地产等。   4、注册资本:30456.45万元   三、本公司与英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无关联关系。   特此公告                          上海华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01年10月17日 上海华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公司200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设立的“辽宁华源本溪三药有限公司”项目于近日完成工商注册登记手续。兹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企业名称:辽宁华源本溪三药有限公司   二、住所:(本溪市)溪湖区石桥子石街(开发区医药园区)   三、法定代表人:丁公才   四、注册资本:壹亿伍千万元整(本公司出资90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60%。)   五、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六、经营范围:片剂、冲剂、口服液、胶囊、茶剂、搽剂、酒剂、乳剂、中药提取(以上项目凭许可证经营),中药材收购。   相关资料请查阅《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2001年8月28日、9月28日本公司刊登的编号为临2001-023、临2001-024的公告。   特此公告                          上海华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01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