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神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福建省神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03年临时股东大会于2003年8月15日下午在上海市宛平宾馆会议室召开,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10名,代表股份72379194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41.74%,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由董事长陈克根主持,公司部份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提案审议情况   大会以记名方式投票表决,通过了下列议案:   (一)关于变更公司董事的议案。   1、唐华辞去董事职务。   同意7237919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2、增补任自瑜为董事。   同意7237919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二)关于修改《公司章程》个别条款的议案。   同意7237919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下列议案未获得通过:   (一)关于公司迁址的议案。   同意4595649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股份总数的63.49%,反对26422695股,弃权0股。   (二)关于公司更名的议案。   同意4595649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股份总数的63.49%,反对26422695股,弃权0股。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吴江成律师对本次会议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法律和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福建省神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03年8月19日 福建省神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福建省神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03年8月15日在上海宛平宾馆会议室召开,应到会董事7人,实到6人,董事张士全请假未参加会议,公司监事及高管人员列席了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由陈克根董事长主持。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同意陈克根辞去董事长职务,选举任自瑜任董事长。   独立董事郭良晓、潘超然认为本次董事长的选举程序、任职资格等均符合《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意选举任自瑜任董事长。   特此公告    福建省神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3年8月19日   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省神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二OO三年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闽君立(2003)非字第055号 致:福建省神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 以下简称“本所” 接受福建省神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 委托,指派吴江成律师 以下简称“本所律师” 出席公司二OO三年临时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 以下均简称为“法律和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于二OO三年七月十五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刊登了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作出的《关于召开公司二OO三年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三十日以前以公告方式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审议的事项、出席会议对象、出席会议股东 或代理人 的登记办法与登记日期、公司联系人、联系电话、股权登记日等事项通知各股东。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于二OO三年八月十五日下午在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宾馆召开,会议由董事长陈克根先生主持。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和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一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出席会议的股东 或委托代理人 10人,所持 或代理 股份总数7237919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41.74%。   出席会议的股东 或委托代理人 均为二OO三年八月八日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拥有公司股票的股东 或委托手续齐全的股东代理人 。    二 其他出席会议人员   出席会议人员除股东外,尚有公司部分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律师。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和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规定,是合法有效的。   三、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方式逐项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变更公司董事的议案》   同意唐华先生辞去董事职务,增选任自瑜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成员。   2、《关于修改〈公司章程〉个别条款的议案》;   《关于公司迁址的议案》与《关于公司更名的议案》因同意票股数未达到法律与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规定的数额,未获得通过。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议案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逐项进行了表决,唱票、计票、监票过程符合法律和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和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吴江成    2003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