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535  证券简称:ST猴王  编号:2003 012 猴王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本公司近期收到湖北仙桃市人民法院(2003)仙民初字第438号民事判决书,现公告如下: 一、案件受理情况 1、湖北猴王焊材有限公司为与本公司欠款合同纠纷于2003年8月8日向湖北省仙桃市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受理,并于2003年9月18日审理终结,本公司于9月 23日收到判决书。 二、案件基本情况 1、原告:湖北猴王焊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樊兴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胡涛 周传荣(湖北枫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2、被告:猴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宇平,公司董事长 3、案由:2000年11月30日,原告与本公司、猴王集团公司签定转帐协议,约定猴王集 团公司对原告的欠款3356536.21元由本公司承担。2000年12月4日,原告与本公司、宜昌电 焊条厂签定转帐协议,约定宜昌电焊条厂对原告的欠款250000元由本公司承担。2001年8月 30日,原告与本公司、猴王宜昌焊丝厂签定转帐协议,本公司受让猴王宜昌焊丝厂对原告享 有的债权,用冲抵方式偿还原告欠款841889.05元。三份转帐协议生效后,本公司累计欠原告 2764647.16元。2002年7月1日,双方对帐确认本公司对原告的欠款余额为2779899.06元。 4、诉讼请求 ①被告向原告偿还欠款2779899.06元; ②从2002年7月1日起按国家有关规定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 三、判决情况 ⒈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判决时间:2003年9月18日; ⒉本公司签收时间:2003年9月23日; ⒊判决结果:①湖北仙桃市人民法院认为:三份转让协议确定的本公司欠原告人民 币2764647.16元应受法律保护,原告主张的以与本公司对帐的数额2779899.06元确定欠款标 的,因其提供的证据证明该债务形成的数额为2764647.16元,没有证据证明其超额15251.90 元的形成由来,只能依据形成其提供的证据确认本公司对原告的欠款数额为2764647.16元。 故判定本公司给付原告欠款2764647.16元,并从2002年7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 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支付逾期利息至欠款还清为止;②案件受理费25140元及其它诉讼费5000 元,合计30140元由本公司承担。 四、截止目前本公司没有其它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诉讼对本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对本债务本公司已经按欠款数额入帐,故本次诉讼判决中所涉及的相应利息对本公司 本期或期后利润有一定影响。 六、备查文件 ⒈湖北仙桃市人民法院(2003)仙民初字第438号民事判决书 猴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三年九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