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535  证券简称:*ST猴王  编号:2004 020 猴王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本公司于二○○四年十二月七日收到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于二○○四年四月二十九日对猴王股份有限公司欠宜昌猴王焊丝有限公司款 项12551292.67元一事作出裁定。当时宜昌猴王焊丝有限公司尚为本公司控股子公司, 因签收人员工作失误,未入时反馈到公司证券投资部,未能及时公告。现公告如下: 一、案件受理情况 因猴王股份有限公司欠宜昌猴王焊丝有限公司款项12551292.67元,湖北省宜昌市 伍家岗区人民法院根据(2004)伍民督字第298号支付令,于2004年4月29日发出 (2004)伍法执字第113号民事裁定书。 二、案件基本情况 1、申请执行人:宜昌猴王焊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戴敦乐,该公司董事长 2、被执行人:猴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宇平,该公司董事长 3、案由:因猴王股份有限公司欠宜昌猴王焊丝有限公司款项12551292.67元,湖 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根据(2004)伍民督字第298号支付令,发出(2004)伍 法执字第113号民事裁定书。 4、诉讼请求 责令猴王股份有限公司于2004年4月29日前向申请人宜昌猴王焊丝有限公司支付 欠款12551292.67元,并承担执行费188269元。 三、裁定情况 冻结、划拔被执行人猴王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739561.67元或查封、扣押其 价值相当的财产。 若查封、扣押财产,被执行人必须于财产查封、扣押后三日内自觉履行上述义务, 逾期,本院将依法处理被查封、扣押的财产。 四、截止目前本公司没有其它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诉讼对本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目前尚未收到任何查封、扣押财产的行法律文书。2004年5月前宜昌猴王焊丝 有限公司尚为本公司控股子公司,该欠款本公司已作内部往来作出帐务处理,不会对公 司2004年度利润造成影响。 六、备查文件 1、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2004)伍法执字第113号民事裁定书 猴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四年十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