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简称:闽越花雕 证券代码:600659 编号:临2004—013 福建闽越花雕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福建闽越花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03年度股东大会于2004年6月 27日上午在公司会议室召开,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9名,代表股份622884 85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35.92%,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 议由董事长纪金华主持,公司部份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提案审议情况 大会以记名方式投票表决,通过了下列议案: (一)、公司200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3980942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股份总数的63.91%,反对0股,弃权2 2479063股。 (二)、公司200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3980942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股份总数的63.91%,反对7185024股 ,弃权15294039股。 (三)、公司2003年度报告及摘要。 同意5149611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股份总数的83.67%,反对0股,弃权1 0792370股。 (四)、公司200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4868009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股份总数的78.15%,反对0股,弃权1 3608394股。 (五)、公司200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同意5208009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股份总数的83.61%,反对0股,弃权1 0208394股。 (六)、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份条款的议案。 同意6208113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股份总数的99.67%,反对0股,弃权2 07346股。 (七)、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同意5039444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股份总数的80.90%,反对0股,弃权1 1894039股。 下列议案未通过: 关于增补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305626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股份总数的4.91%,反对55624875股, 弃权3607346股。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律师吴江成认为公司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 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法律和规范性文件、《公司章 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福建闽越花雕股份有限公司 2004年6月29日 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闽越花雕股份有限公司二00三年年度股东大会 的法律意见书 (2004)年度律非/ W J第030号 致:福建闽越花雕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福建闽越花雕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吴江成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二0 0三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以下均简称为 “法律和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于二00四年五月十九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刊登 了公司董事会作出的《关于召开公司二00三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董事 会已于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三十日以前以公告方式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审议 的事项、出席会议对象、出席会议股东(或代理人)的登记办法与登记日期、公司 联系人、联系电话、股权登记日等内容通知各股东。 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于二00四年六月二十七日上午九时在福州市工业路512号 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纪金华先生主持。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和规范 性文件、《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9人,所持(或代理)股份总数6,228.8485万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35.92%。 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均为二00四年六月十八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拥有公司股票的股东(或委托 手续齐全的股东代理人)。 ㈡其他出席会议人员 出席会议人员除股东外,尚有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 请的律师。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和规范 性文件、《公司章程》的规定,是合法有效的。 三、新提案的提出 经验证,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与会股东等没有提出新提案。 四、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一)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方式逐项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公司200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公司200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公司2003年度报告及摘要》; 4、《公司200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5、《公司200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6、《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7、《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二)《关于增补独立董事的议案》,因同意票股份数未达到出席会议的股东 (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或代理)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未予通过;曾昭洵先生未能 当选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议案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逐项表决,唱票、计票 、监票过程符合法律和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五、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 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法律和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 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吴江成 二00四年六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