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660 证券简称:*ST南华 公告编号:2004-035 广州南华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本公司于2004年4月6日收到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传票、起诉状各1份,案号为 (2004)穗中法民二初字第117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事项受理基本情况 1、诉讼受理日期:参照民事起诉状日期2004年2月20日 2、诉讼机构名称: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广州市仓边路28号) 二、该案的基本情况 1、原告: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城南支行 2、第一被告: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控股股东) 第二被告:广州南华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被告:广州市海华机电设备总厂 3、起因: 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城南支行于1999年6月17日与第一被告、第三被告签订了编号为"99年 借字第99052号"的《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自1999年6月17日起至2000年6月11日止,由原告 向第一被告发放贷款人民币1,500万元,约定借款利率为5.3625‰,同日,原告与第一被告、 第三被告签订了编号为"99年保字第99052号"的《保证合同》,由第三被告为第一被告的上述 借款承担连带清偿保证责任。1999年6月17日,原告依约划付了人民币1,500万元至第一被告在 原告开立的帐户。2000年5月17日,原告与第二被告签订编号为"(粤穗城)农银保 字(2000)第99052号"的《保证合同》,合同约定第二被告为第一被告的上述贷款提供连带责 任保证。2000年6月9日,第一被告归还了原告贷款本金1,000万元,并与原告及第二被告签订了 编号为(粤穗城)农银借展字(2000)第99052号《借余款展期协议》,约定原贷款余下的500 万元展期至2001年3月17日归还,展期利率6.534‰。贷款到期后,三被告均没有履行还款责任 。现第一被告仍欠原告贷款本金5,000,000元和利息1,241,821.95元,本息合计人民 币6,241,821.95元(截止至2003年12月20日)。 4、诉讼请求: (1)判令第一被告立即归还拖欠原告的贷款本金5,000,000元和利息1,241,821.95元(截止 至2003年12月20日),余下的利息按人民银行逾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及相应的复息至贷款清偿为 止。 (2)判令第二、三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5、开庭日期:2004年5月11日8时45分 6、开庭地点: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广州市仓边路28号)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诉讼对公司利润影响将视日后判决结果和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及广州市 海华机电设备总厂的还款能力再作进一步分析。 以上案件如有新的进展情况,本公司将及时公告。 四、备查文件: 1、传票(2004)穗中法民二初字第117号 2、起诉状 广州南华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O四年四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