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高士达生化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更正公告 本公司于2004年3月9日在《上海证券报》刊登的《长春高斯达生物科技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斯达”)股东持股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报 告书”)特别提示中表述:”本次持股变动尚须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 权管理机构的批准并须中国证监会对本报告书不提出异议并批准豁免竞买方要约 收购义务”。依据《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理办法》(以下简称” 管理办法”),本次深圳广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收购本公司持有*ST斯达20,199 , 132股股份,占*ST斯达总股本的14.39%,不属于管理办法中规定的”要约收购” 范畴,无需履行要约收购的义务。 本公司对《报告书》中的表述给广大投资者带来不便,深表歉意。 长春高士达生化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00四年三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