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660 证券简称:*ST南华 公告编号:2004-020 广州南华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广州市南华工商贸易公司于2004年3月9日收到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传 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各4份,案号为(2004)海民二初字第303、304、 305、309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案号(2004)海民二初字第303、304、305、309号诉讼事项情况 (一)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1、诉讼受理日期:参照民事起诉状日期为2004年2月27日 2、诉讼机构名称: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广州市同福中路360号) 3、向本公司送达诉状日期:2004年3月9日 (二)该案的基本情况: 1、原告: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城南支行 2、被告: 第一被告: 广州市南华工商贸易公司(本公司全资子公司) 第二被告: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控股股东) 3、起因: (1)(2004)海民二初字第303号 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穗西支行与第一被告于2000年6月19日签定编号为粤穗西农银借字 (2000)第843-7250527号借款合同。约定由该行向第一被告贷款500万元,年利率7.02%。第 二被告与该行签定编号为粤穗西农银保字(2000)第843-7250527号保证合同,同意为第一被 告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2000年9月,该行将债权转让给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城南支行。 2001年3月17日贷款到期,贷款展期至2001年10月20日,约定年利率为7.128%。贷款到期后, 第一被告没有归还本金,第二被告也没有履行担保责任。从2001年9月21日起,第一被告开始 欠息。至2003年6月20日,第一被告尚欠原告本金500万元,利息708,025.27元。 (2)(2004)海民二初字第304号 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淘金支行与第一被告于2000年2月21日签定编号为粤穗淘海农银借 字(2000)第0015号借款合同。约定由该行向第一被告贷款500万元,年利率7.02%。第二被 告与该行签定编号为粤穗淘海农银保字(2000)第1015号保证合同,同意为第一被告的借款 提供连带责任保证。2000年9月,该行将债权转让给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城南支行。2000年12 月20日贷款到期,贷款展期至2001年7月10日,约定年利率为7.128%。贷款到期后,第一被告 没有归还本金,第二被告也没有履行担保责任。从2001年9月21日起,第一被告开始欠息。至 2003年6月20日,第一被告尚欠原告本金500万元,利息709,615.88元。 (3)(2004)海民二初字第305号 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淘金支行与第一被告于2000年3月14日签定编号为粤穗淘海农银借 字(2000)第0022号借款合同。约定由该行向第一被告贷款500万元,年利率7.02%。第二被 告与该行签定编号为粤穗淘海农银保字(2000)第1022号保证合同,同意为第一被告的借款 提供连带责任保证。2000年9月,该行将债权转让给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城南支行。2000年 12月10日贷款到期,贷款展期至2001年7月20日,约定年利率为7.128%。贷款到期后,第一被 告没有归还本金,第二被告也没有履行担保责任。从2001年9月21日起,第一被告开始欠 息。至2003年6月20日,第一被告尚欠原告本金500万元,利息709,615.88元。 (4)(2004)海民二初字第309号 中国农业银行广东省分行营业部(后更名为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淘金支行)与第一被告于 2000年11月16日签定编号为99年借字第0169号借款合同。约定由该行向第一被告贷款400万元, 月利率5.85‰。第二被告与该行签定编号为99年保字第0089号保证合同,同意为第一被告的借 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2000年9月,该行将债权转让给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城南支 行。2000年10月12日贷款到期,贷款展期至2001年4月12日,约定年利率为7.128%。贷款到期 后,第一被告没有归还本金,第二被告也没有履行担保责任。从2001年9月21日起,第一被告 开始欠息。至2003年6月20日,第一被告尚欠原告本金400万元,利息567,692.70元。 4、请求事项: (1)(2004)海民二初字第303号 ① 判令第一被告偿还原告贷款本金500万元及利息708,025.27元(暂计至2003年6月20日 止),共计人民币5,708,025.27元;其余部分利息按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利率计算利息及相应 的复利,直至贷款还清之日。 ② 判令第二被告对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③ 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2)(2004)海民二初字第304号 ① 判令第一被告偿还原告贷款本金500万元及利息709,615.88元(暂计至2003年6月20日 止),共计人民币5,709,615.88元;其余部分利息按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利率计算利息及相应 的复利,直至贷款还清之日。 ② 判令第二被告对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③ 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3)(2004)海民二初字第305号 ① 判令第一被告偿还原告贷款本金500万元及利息709,615.88元(暂计至2003年6月20日 止),共计人民币5,709,615.88元;其余部分利息按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利率计算利息及相应 的复利,直至贷款还清之日。 ② 判令第二被告对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③ 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4)(2004)海民二初字第309号 ① 判令第一被告偿还原告贷款本金400万元及利息567,692.70元(暂计至2003年6月20日 止),共计人民币4,567,692.70元;其余部分利息按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利率计算利息及相应 的复利,直至贷款还清之日。 ② 判令第二被告对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③ 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5、开庭日期:2004年3月24日14时30分 6、开庭地点: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广州市同福中路360号)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的诉讼对公司当前利润影响将视法院的开庭判决结果再作进一步分析。 以上案件如有新的进展情况,本公司将及时公告。 二、备查文件 1、传票(2004)海民二初字第303、304、305、309号。 2、应诉通知书(2004)海民二初字第303、304、305、309号。 3、举证通知书。 4、民事诉状。 广州南华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O四年三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