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660 证券简称:*ST南华 公告编号:2004-002 广州南华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本公司于2003年7月4日收到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传票1份,案号为(2003)海民二初 字第474号,本公司于2003年7月9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公告了有关诉讼情 况;后于2003年9月15日收到的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3)海民二初字第 474号及上诉须知, 2003年9月18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公告了有关诉讼的 判决情况;2003年11月19日本公司收到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传票(2003)穗中法民 二终字第1519号,2003年11月21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公告了有关情况; 2003年12月3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公告了诉讼的庭询情况;2004年1月9日本 公司收到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3)穗中法民二终字第1519号,现将 诉讼的判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1、庭询时间:2003年12月2日; 2、诉讼机构名称: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广州市仓边路28号); 3、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南华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理人:邓振刚,该公 司职员。 4、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南华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代理人:李沛清,南华西 街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 5、上诉起因:2001年12月25日,原、被告签订了还款协议书,双方确定原告应收被告 往来款余额5,293,402.78元。当时双方约定,被告的还款计划为: (1)2002年第一季度(3月31日前)归还10万元;第二季度(6月30日前)归还50万元; 第三季度(9月30日前)归还50万元;第四季度(12月31日前)归还60万元。 (2)2003年上半年(6月30日前)归还85万元;下半年(12月31日前)归还85万元。 (3)2004年上半年(6月30日前)归还95万元;下半年(12月31日前)归还94.340278 万元。 协议签定后,被告在2002年3月29日归还10万元,在2002年6月8日归还了50万元。之后 一直没有按协议约定归还余下欠款。2003年4月24日本公司向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提出起 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欠款人民币4,693,402.78元,由被告承担一切诉讼费用。2003年 9月15日收到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2003)海民二初字第474号,判决结果: 被告在该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清还欠款4,693,402.78元给原告;逾期则依《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执行。该案受理费33477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 预交的受理费,法院不作退回,由被告在该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将其应负担的受理费直接 支付给原告。被告对一审判决不服提出上诉,海珠区法院于9月25日受理,2003年11月19日 收到上诉庭询传票(2003)穗中法民二终字第1519号。 6、上诉请求 (1)撤销(2003)海民二初字第474号民事判决; (2)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3)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二审的全部诉讼费用。 二、判决情况 1、判决日期:2004年1月9日 2、判决结果:二审庭询时,双方确认借款本金为500万元,2001年12月25日《还款协 议书》确认的还款数额为5,293,402.78元,其中293,402.78元为应付利息。由于上诉人已 还款60万元应冲抵借款本金,上诉人应支付440万元及利息给被上诉人。判决如下:变更广 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03)海民二初字第474号民事判决主文为:上诉人在接到本判决书 之日起10日内清还欠款440万元和利息(利息自1999年7月19日起至2002年3月21日止按本金 500万元计,自2002年3月22日起至2002年6月19日止按本金490万元计,自2002年6月20日起 至还款日按本金440万元计,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给被上诉人;逾期则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案件受理费33,477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3、本公司对判决结果无异议。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本次诉讼对公司当期利润没有影 响。 四、备查文件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3)穗中法民二终字第1519号 广州南华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O四年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