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660 证券简称:*ST南华 公告编号:2004-004 广州南华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本公司于2004年1月14日收到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传票、起诉状、应诉通知书、 举证通知书、庭前交换证据通知书和诉讼须知各1份,案号为(2003)穗中法民二初字第 574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事项受理基本情况 1、诉讼受理日期:参照民事起诉状日期2003年10月28日 2、诉讼机构名称: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广州市仓边路28号) 二、该案的基本情况 1、原告:中国银行广州市海珠支行 2、第一被告:广州南华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被告: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控股股东) 3、起因: 2001年9月28日,原告与第一被告广州南华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编号为: GDK477640120010113号《借款合同》,约定由原告向第一被告贷款人民币1,900万元,期 限12个月(自2001年9月28日至2002年9月28日止),年利率6.435%。2000年11月27日,第 二被告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了一份编号为:GBZ477640120010112号 《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第二被告对第一被告在2000年11月27日至2002年11月27日与原 告签订的借款合同项下的全部借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另外,第二被告分别于2000年7月 24日、11月27日和2001年6月18日与原告签订中海质字2000003、2000004和2001001号《质 押合同〈最高额〉》,约定第二被告对第一被告在2000年7月26日至2002年6月30日与原告 签订的借款合同项下的全部借款提供质押担保。 合同生效后,原告按合同规定发放贷款。按合同规定,第一被告应于合同期内按合同 约定于2002年9月28日全部清偿本息。合同到期日,由于第一被告因资金紧缺向原告申请展 期,第一、二被告与原告签订了编号为[2002]中海展字第015号《贷款展期协议》,约定 期限7个月(自2002年9月28日至2003年4月25日止),月利率5.3625‰,2002年4月25日展 期到期后,第一被告没有清偿本金人民币1,900万元,并自2002年6月21日起欠付贷款利、 复、罚息人民币1,443,090.71元(暂计至2003年9月20日止),保证人第二被告也未履行 保证责任。 4、诉讼请求: (1)判令第一被告偿还贷款本金人民币1900万元及欠付的利、复、罚息人民币 1,443,090.71元(暂计至2003年9月20日止)。 (2)判令第二被告按GBZ477640120010112号《保证合同》履行连带清偿责任。 (3)判令原告对中海质字2000003、2000004和2001001号《质押合同〈最高额〉》的 股权质押享有优先受偿权。 (4)判令两被告承担诉讼案件的费用。 5、开庭日期:2004年2月19日10时15分 6、开庭地点: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广州市仓边路28号)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诉讼对公司利润影响将视日后判决结果后再作进一步分析。 以上案件如有新的进展情况,本公司将及时公告。 四、备查文件: 1、传票(2003)穗中法民二初字第574号 2、起诉状 3、应诉通知书(2003)穗中法民二初字第574号 4、举证通知书(2003)穗中法民二初字第00574号 5、庭前交换证据通知书(2003)穗中法民二初字第00574号 6、诉讼须知 广州南华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4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