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535  证券简称:ST猴王  编号:2004 001 猴王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本公司于二○○四年一月十四日收到最高人民法院(2002)民二终字第141号民事判决 书,现公告如下: 一、案件受理情况 本公司就中国建设银行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中国建设银行湖北省分行及猴王集团 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2)鄂经初字第25号民事判决书,向 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受理,并于2003年12月24日审理终结,本公司于2004 年1月14日收到判决书。 二、案件基本情况 1、上诉人(原审被告):猴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宇平,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宝华,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孟利峰,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2、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建设银行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 负责人:王正新,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金敏,该支行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郭光,北京市天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建设银行湖北省分行 负责人:崔滨洲,该分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金敏,该中国建设银行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郭光,北京市天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3、原审被告:猴王集团破产清算组 4、案由:1998 年本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武汉分行签订了一份4914万元的流动资金借款 合同,但中国建设银行武汉分行并未向本公司发放贷款,而中国建设银行武汉分行认为本公 司用该笔贷款偿还了另一银行债务人的欠款,并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湖北省高 院以(2000)鄂经初字第25号民事判决书判令:①本公司与猴王集团公司共同连带偿还借款 本金4914万元;②本公司与猴王集团公司共同连带偿还上述借款利息及罚息;③本公司与猴 王集团公司共同承担诉讼、保全等费用。本公司不服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并向最高人 民法院提起上诉。 5、诉讼请求 请求撤销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发回重审或改判驳回湖北省建行及开发区支行的诉 讼请求。 三、判决情况 ⒈最高人民法院判决时间:2003年12月24日; ⒉本公司签收时间:2004年1月14日; ⒊判决结果:①维持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0)鄂经初字第25号民事判决书主文第一 项、第三项;②撤销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0)鄂经初字第25号民事判决书主文第二项; ③一审案件受理费289000元,由中国建设银行武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承担57800元,猴王 股份有限公司承担231200元,财产保全费150520元由猴王股份有限公司承担。二审案件受理 费289000元,由中国建设银行武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承担57800元,猴王股份有限公司承 担231200元。 四、本次诉讼对本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对该事项公司已在2002年年报中计提65269222.20元预计负债,该事项不会对本公司2003 年利润造成影响。 五、截止目前本公司没有其它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六、备查文件 1、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0)鄂经初字第25号民事判决书 2、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02)民二终字第141号民事判决 猴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四年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