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2008]38号文)的相关规定,并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自2011年5月25日起,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对旗下诺安平衡证券投资基金、诺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诺安价值增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诺安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及诺安中小盘精选型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所持有的停牌股票-鄂武商A(股票代码:000501)采用"指数收益法"进行估值。 2011年5月25日,经本公司计算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鄂武商A采用"指数收益法"进行估值核算而导致的基金资产净值较上一估值日的调整幅度如下: 基金名称 基金资产净值变化的比例 诺安平衡证券投资基金 -0.29% 诺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0.04% 诺安价值增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0.01% 诺安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0.06% 诺安中小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0.14% 自鄂武商A复牌之日起且其交易体现了活跃市场交易特征后,本公司按市场价格进行估值,届时不再另行公告。 特此公告。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六日